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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
AI 导读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
摘要与补充说明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时未交验商务部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发货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海关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此来源暂仅展示摘要。